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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重申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 性平法)第26條第2項序文及第2款規定,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及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處置實務說明。

發布日期 2026-08-11 12:19:00

旨揭處置應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 則)第31條第3項規定辦理:「前項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 或主管機關性平會討論決定下列事項之性質、執行單位或 人員、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費用之支應事宜:

一、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

二、行為人經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三、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以下簡稱8小時課程)。

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旨揭處置實務業經本部說明有案:

一、學校應將執行心理諮商與輔導及8小時課程之相關決議,以密件通知執行單位或人員(以下簡稱執行者)。

二、性平會召開會議審議調查小組所提交之調查報告時, 得視需要邀請學校輔導諮商單位派具有性別平等意識之心理諮商或專業輔導人員。

三、為避免助人者角色轉換衝突,應於行為人坦承自覺有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且該行為人於調查屬實前即進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心理諮商與輔導者,方以同一位專業輔導人員為優先執行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