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校園性別事件簡化調查處理程序」(如附件),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得運用於行為人為學生身分、案情明確且不成立調查小組之校園性別事件,並適用自115年8月1日起通報之事件。
發布日期 2026-08-05 12:45:00
旨揭簡化調查處理程序摘要如下:
(一)學校性平會受理時進行事件分流,接獲行為人為學生之校園性別事件申請調查或檢舉並審議受理時,應一併確認有無具體事證,得不成立調查小組情形。
(二)於受理時併行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均限期以書面或言詞向學校性平會陳述及答辯(非列席性平會陳述)。
(三)召開性平會審議雙方當事人之陳述及答辯,並於會議紀錄載明審議程序,嗣依性平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提出調查報告。另學校性平會得委任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才庫」資格人員1名,撰寫調查報告初稿。
(四)議處、處置、通知處理結果、申復及申訴程序,均依性平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倘申復審議決定發現有新事實、新證據,或經申訴評議撤銷原處分另為適法之處置者,由學校性平會重新調查時,即應成立調查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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